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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年前後,國家和本市的兩個“新規”引起了社會的普遍當鋪關註。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表示,“禁止自帶酒水”“包間設置最低消費”違反相關法律規定,被確認為“霸王條款”,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無效。另一個是根據新的《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》的要求,自2014年1月起,燃氣助動車不得上路行駛。這兩項“新規”雖然內容不同,但與民生都有著密切的關係,引起社會普遍關註也很自然。但兩項“新規”出台後,實施的效果又如何呢
  先來看“禁止自帶酒水”“包間設置最低消費”等“霸王條款”:本市記者以消費者身份,隨機選取了滬上10家餐飲企業進行調查。調查顯示,最低消費和謝絕自帶酒水依舊是餐飲企業的“行規”,10家餐廳中,僅有2家對包廂不設最低消費,另有2家雖然表示沒有最低消費,但卻暗示人均消費的最低限額。此外,幾乎所有新竹售屋餐廳都謝絕外帶酒水,但經過協商,部分餐廳允許每桌限帶一片6家餐廳則要求收取數額不等的“開瓶費”或“服務費”。也就是說,絕大多數的餐廳對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態根本就沒有放在眼裡。
  再看燃氣助動車不得上路行系統家具駛的規定:一個多月過去了,各種類型的燃氣助動車(甚至還有燃油助動車)依然滿大街地跑,有的就在警察的眼皮子底下橫衝直撞,卻沒見一輛助動車依法被查扣。
  儘管目前社會各方面對這兩項“新規”有銀行利率不同看法,也存在爭議,但規定既然作出,就應當依法執行。現在的問題是對於違規行為並沒有依法進行處理。最高人民法院既然已經明確“禁止自帶酒水”“包間設置最低消費”違反相關法律規定,那麼就應有一個處罰追究機制;既然已經明確禁止燃氣助動車上路,那麼對違規的車輛就應依法查扣處罰。否則,就不能取信於民,規定也就很難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執行。根據3月1日起生效實施的《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》,電動自行車也需上牌,違者將罰50-200元,對此有網友就吐槽說:能不能先把助動車取締掉
  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說過:“法立而不行,與無法等,世未有無法之國而長安久治者也。”法治誠信是社會誠信的基礎,令行禁止是法治誠信的基本要求。社會依法治理的關鍵,是要提升制度和規定的執行力。要讓老百姓相信法律,要充分發揮法台灣褐藻醣膠律在社會依法治理中的作用,就必須做到令行禁止,切不可打法律的“白條”。
  殷嘯虎(作者為上海市政協常委、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)  (原標題:法治誠信在於令行禁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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